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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职业病防治研究 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23日 国医网
     国医网据健康报讯(记者王晶珠)在昨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了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根据常委们提出的“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应当加强对职业病的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水平”的建议,三审稿修改为:“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水平;积极采用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三审稿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为公正解决职业病诊断的争议,三审稿中对相关内容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此外,三审稿还在法律责任中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单列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